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协商一致,是可以以房抵债的。
债务人与债权人所达成的以债务人的或经第三人同意的将其依法所有的房产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方式被称为以房抵债。
根据《担保法》第53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413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当债务人无力现金归还时,若债务人仅有房产,需要以房抵债必须谨慎操作,涉及到其他债权人的权益问题、代物清偿的问题、债务抵销问题等等,应当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策划,寻找合法的、可行的、靠谱的方案。否则以房抵债存在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风险。
当事人在债权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合同,该合同实为债权的担保,因具有流抵性质,应认定无效。一方当事人以对方违约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当事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并已经履行了物权转移手续,应认定以物抵债成立。一方如反悔的,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抵债的价格明显不合理,债务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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