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进钱公司(化名)在网站上发布借款公告,王某向进钱公司申请借款。进钱公司找到出借方张某后,2017年5月27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出借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王某采取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应于每月14日还款19 776.9元。《借款合同》还约定,若逾期还款,王某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逾期当月应还本息金额的10%加上应付本息金额的日万分之五。
经查,张某是进钱公司员工,近两年内,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本市法院起诉12余起,被告均为不特定他人,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法官释法
关于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第五十三条规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为为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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