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期满后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
秦某称,2016年4月21日与李某、何某签订了《还款协议》,确认李某尚欠秦某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支付至2015年10月31日,月利率2%;李某承诺将于2016年10月20日之前清偿上述欠款,何某为上述欠款的偿还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协议签订当天出具了公证书,对上述还款协议进行了公证。此后李某未再还款,何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秦某诉至法院。 该诉讼有效吗?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对李某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对于何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秦某未能证明自己在两年保证期间届满前曾向何某主张还款,故何某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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