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海宁的老林今年将近70岁了,本该是颐养天年的年纪,最近却因赡养问题将继子小周告上了法庭。
据老林陈述,他和第一任妻子很早就离婚了,女儿小林跟着母亲生活。1992年,老林和丧偶的王某组成了新的家庭,并和王某一起将才十岁出头的小周抚养长大,供小周读书学艺,直至成年。几年前,老林和王某因感情不和而选择了离婚,当时小周和小林还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赡养老林。但此后小周却从未支付过赡养费,自己多次上门协商均无果。为此,老林才到海宁法院起诉继子小周,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小周在法庭上陈述,自从签订协议以来,老林从来没有向自己主张过赡养费,如果老林能提供其女儿小林支付赡养费的依据,那么自己也愿意支付赡养费。同时小周认为老林有固定的养老金收入、工资收入,自己却没有固定收入,还需要赡养母亲及岳父母,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家庭困难,请求法庭酌情考虑。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林和小周之间是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老林依法享有要求小周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既是法定的义务,也是道义上的责任,赡养义务人不得将其他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作为其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综合考虑老林至少有两名赡养义务人,以及老林现有的经济条件、生活开销、身体状况和小周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各项因素,法院酌定由小周每月承担赡养费400元。
法官说法: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小周虽然不是老林亲生,但是在先前的共同生活中,老林对小周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已经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虽然现在老林和小周的母亲已经离婚,但小周仍有赡养老林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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