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民诉法解释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
(1)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第54条)。
(2)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贵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3)、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59条第2款),
(4)、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第60条)。
(5)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63条)。
(6)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第65条)。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第67条)。
(8)、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第70条)。
(9)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第72条)
二、现行法还规定了其他类型的必要共同诉讼。
(10)赔偿权利人起诉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11)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1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侵权人和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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