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主要依靠成文的法律法规来判决案件,但作者通过对大量案件的汇总分析,可以更深入理解法官的裁判尺度与法律规定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员工被动离职的情形及程序,但经过作者对大量案件汇总分析发现,许多员工都符合被动离职的情形但都因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操作或证据缺失而导致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作者通过查询2008年-2016年天津地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据。发现在此期间有效案例共有89件,员工胜诉案件仅有49件,案件胜诉率约为55%。这89件案件中均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法院并未判决这89家企业全部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员工在离职操作程序及证据提供上出现了瑕疵。
作者通过对案件汇总分析发现,法院未支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员工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时间为一年。”
(2)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有关员工自愿放弃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
(3)员工在离职证明文件上认可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等问题无任何争议。
(4)用人单位在员工起诉之前已经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
(5)2008年之前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6)员工辞职书上未写明辞职理由或辞职理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员工被动离职的情形。
(7)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通知程序。
律师建议: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动离职的,HR一定要仔细查看员工离职的原因及员工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因社会保险缴纳问题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起算点从2008年开始,2008年之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