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长女王甲、次女王乙、三女王丙,均系某县阳关镇南桥庄村村民。
王某某与孙某离婚后与赵某再婚,王某某与赵某婚后生育一女王丁。
王甲有一女儿,王乙亦有一女儿。
1997年,阳关镇南桥庄村土地延包,王某某家庭人口为6人,即王某某、孙某、王某某母亲、王甲、王乙、王丙,每人分土地0.6亩,共计3.6亩。
2014年12月23日,南桥庄村公布征地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王某某、孙某、王某某母亲、王甲、王乙、王丙各应分的安置补助费9600元,赵某、王甲女儿、王乙女儿各应分的安置补助费4800元,共计72000元,此款统一存入王甲名下村镇银行账户中。
王某某、赵某因与申请执行人吴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按判决书应赔偿吴某经济损失10万元,因王某某与赵某未自动履行,吴某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2月6日,法院裁定冻结王甲名下村镇银行账户。后孙某、王甲、王乙、王丙等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观点
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通常情况下只是针对单一所有权结构下的财产及权利,而实践中,尚有很多财产是以复合所有权形态存在的,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按份共有财产。
根据民事强制执行基本原理,被执行人之所有财产均系其责任财产,应作为其所负债务的一般担保,被执行人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除为法律或性质上不许者外,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就债务人之全部财产在债权额度内予以强制执行。
基于按份共有关系存在的财产,被执行人对共有财产所享有的权益或份额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可执行性,因此,部分共有人因负担外部债务,需要分割共有财产偿还债务,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赋予部分共有人的债权人对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其他共有人对此不得拒绝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为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当司法强制力强行介入共有人的内部关系时,规范正当的执行程序及具体的衡平方案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权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符合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无其他享有单一所有权的财产可供执行的前提,否则不宜首先对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其次,法院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形、各共有人利益、共有物的性质、社会效果等区别对待,准确厘定作为被执行人应享有的共有财产份额,选择公平公正、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分割方式。对可分割的按份共有财产,因已确定了共有人的份额,在留存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前提下,法院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清偿债务;对不可分割的按份共有财产,业经整体处置提取被执行人的按份份额以消灭共有,剩余价款返还其他共有人。
当然,救济路径设计上,除执行异议外,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从法条字面上理解,在执行过程中,所有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同时,进入析产程序后,法院只能中止执行该财产,被动等待诉讼的结果。
本案中,鉴于执行权具有行政主动性,可依职权对按份共有权人应享有的份额进行审查,现有证据已经明确各自份额,为避免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应属严谨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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