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他人利益,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明规定,但该条规定内容比较简单,采用单一归责原则确定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确有不够完善之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责任进行了全面规范,既规定了一般条款,也规定了特殊责任,实行的是一般条款下的特殊责任的立法体例,既明确了法理,借鉴域外法例,又紧贴现实生活,饲养动侵权责任作出了科学、完善的规范。《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即“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84条规定了饲养动物的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即“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遵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生活。”在此处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存在《侵权责任法》第十章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第78条一般条款的规定;有第79条至81条特别规定情形的,按照特别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生活中,由动物造成的损害,不可能让动物承担赔偿责任,应无疑义。在责任承担主体上,各国基本上遵循由致害动物的所有人、役使人或占有人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责任主体就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其特点是造成损害的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而承担责任的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根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界定,以及参考国外立法例我们能够发现,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采单一的无过错责任或者单一的过错推定原则的一元化归责原则,均不能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本质要求,单一的归责原则也不能有效合理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依其确定的责任会存在不公平的结果。故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在归责原则上改变了《民法通则》第127条适用单一归责原则的做法,在第78条至82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归纳起来,其归责原则实行二元化,即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但对于个别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如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宠物伤人事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首先是78条规定的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按照该条规定,对于一般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不要求有过错的要件存在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因此是无过错责任;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这一规定没有讲过失,显然被侵权人只具有过失不属于免责事由,也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过失相抵的规则。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要求:1、动物加害行为。即动物施加于他人的行为。2、损害的存在。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要件,《侵权责任法》表述为“造成他人损害”,这种损害应是对民事主体的权利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3、因果关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动物加害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关系。只有动物加害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动物损责任才能够成立,否则不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民事权利损害的民事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动物饲养人或者动物管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