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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基本原则

作者:鑫滳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8次举报

       在拆迁维权过程中,部分被拆迁户认为所有的诉讼都一样,他们并不知道有些诉讼是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今天我们就来明确这一疑问。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

  那么,哪些诉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同时,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呢?

首先,我国自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其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过程中,公民可以依法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可以判决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等,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公民通过依法参与对国家、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实现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也会大大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建议广大被拆迁人在遇到不公时合法合理去行使自己的权利,不仅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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