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2条第2向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承租人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而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如果出租人不按约定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拒不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3项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而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规定是租赁物发生意外风险时的处理,当意外风险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拥有当然的解除权。
四、对于不定期租赁物承租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32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这里需注意,对于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有随时解除权,但承租人和出租人随时解除权是有区别的,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合同解除随即生效,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必须在合同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经过该合理期限才能解除。
五、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时的随时解除权
《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法律之所以作此规定,是从保障人的生命安全这一最高利益出发,不问承租人有无过错,只要存在租赁物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便赋予其合同解除权。
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租赁房屋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基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机关对房屋的查封,实务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仅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且丧失了使用、管理权,权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活封”则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权利人仍享有对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仅处分权受限。实践中,租赁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也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诉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七、权属有争议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一房数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实际履行而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最后一款,“一房数租”时,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