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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垫资款、工程款及其利息与违约金

作者:鑫滳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55次举报

   垫资是否合法?之前,很大可能构成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但民间借贷解释的出台,公司间的偶尔借贷行为正常化,见《企业间借贷纠纷的几项注意-基于最高法院案例及意见》、《民间借贷无效案例分析》剧中“合伙人”会议上,认为DL公司是打过硬仗的,此次垫资应该可以吃得下,毕竟,潜在的利润也极为诱人,于是,全票通过接下此单。

  若是委托事项无法完成,要求取回图中所述的垫资款外,是否可以主张垫资款的利息?若是主张利息,能否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当然,其中的委托事宜若发生争议,可能需要了解一下最高法院:委托合同纠纷裁判意见》。剧情中,若是将甲方公司替换为发包人,公关公司替换为承包人,则垫资问题演变成常见的工程垫资,一连串的问题接踵而来:


一、工程价款与垫资款的异同


垫资款与工程价款在内涵上并无区别,区别在于垫资是承包人自愿的,而欠付工程价款则是发包人的违约行为。那么,垫资款可以主张利息吗?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譬如剧中情景。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认为-既然垫资是自愿行为,在承揽工程时承包人主动要求垫资,以达到承接建设工程的目的;如果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支持承包人请求返还垫资款利息的请求,则显然与诚信原则相悖,故本解释作出了“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垫资利息的,不予支持”的规定。若是垫资款约定了利息,利息标准有无限制?有限制。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但须注意,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利息与垫资利息不同,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关于垫资利息计算的问题。


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0号也说明了该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二、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的区别


(一)欠付工程款利息,是作为损失还是法定孳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8条的精神,是将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形式界定为法定孳息。有观点认为,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等相关规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产生了预期付款损失,此时利息应视为损失较好。笔者承办的某案件,当事人将增资款返还约定逾期利息,法院认为,该案并不是借贷纠纷,该“利息”不应属于法定孳息,而应属于资金占用的损害赔偿。法定孳息还是损失,在个案中有时并不存在金额上的差别;但在某些案件中,会影响到清偿的顺序,进而影响到总体金额的计算,即债的抵充问题,可见最高法院:债的清偿抵充》


(二)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的区别


在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76号民事判决中,裁判认为,在当事人没有诉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将当事人诉请工程进度款违约金视为诉请欠付工程款利息,欠付进度款违约金是一种违约责任,而欠付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二者在法律性质、法律功能上均不同,应予以区分。在当事人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违约金与利息损失能否同时主张,实务个案中常有争论,譬如有观点认为,违约金的调整(高低)可以弥补或涵盖损失的,且二者性质类似,不应同时主张。个案中,二者并存,有时在于针对的不是一个违约行为。在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33号判决中,在当事人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的情况下,违约金与工程价款利息支付的总额应以实际损失为衡量基础。违约金的计算并非仅以守约方所受损失为上线,可以适度适用惩罚性违约金。


三、工程价款尚未结算时,欠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该问题较为复杂,仅以二个案例分享下法院裁判观点。工程款尚未结算,讨论是否应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最高法院某二审判决认为,工程款结算金额的确定是工程款给付的前提。在合同同时约定工程款金额确定方式与给付工程款期限的情形下,如给付期届满,而工程数额尚未确定时,从探究当事人真意出发,可理解为双方已约定将工程款计算金额确定时间作为确定工程款给付期日及给付期间起点的依据。该案中没有支持违约金责任。


而(2018)最高民申第3946号中,最高法院认为,欠付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工程款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且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实为应付款时间,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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