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5种遗嘱形式。
代书遗嘱要怎样写才有效?我们需要规避哪些问题?
一、
但赵某去世后,两子女仍因遗产问题发生纠纷,赵某前妻与女儿将赵刚告上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此份遗嘱由他人代为打印,应为代书遗嘱。虽代书遗嘱已由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字,但代书人(打印店店员)不知所踪,无法确认代书人的身份。
最终,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赵某的现任妻子与子女平均分配其遗产。
【参考释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原来,赵亮在四个子女成家后,也因劳成疾,瘫痪在床,生活均由三个儿子轮流照顾。据邻居称,大女儿沉迷赌博,不怎么来看父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亮大女儿所持的遗嘱无见证人签名,也没有执笔人签名,此外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由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赵亮的遗产。
【参考释义】遗嘱除内容要明确具体合法外,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更为严格。
法律将两位见证人作为代书遗嘱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见证人中必须一个人为代书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
为避免子女们因房产引发纠纷,就请来好友老赵,由他代写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写明:刘老名下的房产由女儿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刘老和老赵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事后,刘老又请来了老王和老李当见证人,同时也请他们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老去世后,子女们果然打起了官司。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刘老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和刘老都签了名字,也有两个见证人签字,但从遗嘱的形成过程来看,两位“见证人”是在遗嘱形成后补签的,并非当场见证。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刘老的房产仍要依照法定遗产继承处理。
【参考释义】《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条对见证人的界定是“在场 见证”。也就是说,见证人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在立遗嘱现场;(二)亲自见证了遗嘱形成过程。
然而经法院审理,该代书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位见证人(为被继承人的媳妇),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因此,该代书遗嘱仍然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由两位子女平分王老房产。
【参考释义】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提示:订立代书遗嘱“三须知”
要有不少于两位的见证人,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该两位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