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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引纠纷,代书遗嘱怎样写才有效?

作者:鑫滳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3次举报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5种遗嘱形式。

 很多老人因在病中,或文化程度有限等原因,往往请他人代写遗嘱,或者请人帮忙打印出一份遗嘱。

 但法律规定的遗嘱生效条件较严格,稍有不慎就会导致遗嘱最终被认定无效。

代书遗嘱要怎样写才有效?我们需要规避哪些问题?

 接下来结合案例来看一下无效的代书遗嘱有哪几种形式:

一、 非现场打印代书遗嘱无效

 【案例】赵某与前妻生有一女(化名赵丽),后又与现任妻子生下一子(化名赵刚)。2015年赵某因病重住院,在住院期间,儿子赵刚在打印店打印了一份遗嘱(内容是赵某将名下的两间厂房全部归赵刚继承),此外,赵刚还专门请了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现场见证,赵某在立遗嘱人处签了名字,见证人律师在遗嘱的见证人处签了名字。

但赵某去世后,两子女仍因遗产问题发生纠纷,赵某前妻与女儿将赵刚告上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此份遗嘱由他人代为打印,应为代书遗嘱。虽代书遗嘱已由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字,但代书人(打印店店员)不知所踪,无法确认代书人的身份。

最终,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赵某的现任妻子与子女平均分配其遗产。

【参考释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二、无见证人代书遗嘱无效:

 【案例】在北京居住的一位老人赵亮去世后,他的大女儿拿着他父亲的代书遗嘱将自己的其他三个弟弟起诉到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父亲遗产。赵亮的其他三个儿子非常吃惊,认为父亲不可能立这样的遗嘱,怀疑其遗嘱的真实性。

原来,赵亮在四个子女成家后,也因劳成疾,瘫痪在床,生活均由三个儿子轮流照顾。据邻居称,大女儿沉迷赌博,不怎么来看父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亮大女儿所持的遗嘱无见证人签名,也没有执笔人签名,此外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由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赵亮的遗产。

【参考释义】遗嘱除内容要明确具体合法外,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更为严格。

法律将两位见证人作为代书遗嘱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见证人中必须一个人为代书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

 三、见证人事后签字代书遗嘱无效:

 【案例】刘老先生平时住在登州一套三居室内,有两子一女,平时由女儿照顾自己。

为避免子女们因房产引发纠纷,就请来好友老赵,由他代写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写明:刘老名下的房产由女儿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刘老和老赵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事后,刘老又请来了老王和老李当见证人,同时也请他们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老去世后,子女们果然打起了官司。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刘老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和刘老都签了名字,也有两个见证人签字,但从遗嘱的形成过程来看,两位“见证人”是在遗嘱形成后补签的,并非当场见证。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刘老的房产仍要依照法定遗产继承处理。

【参考释义】《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条对见证人的界定是“在场 见证”。也就是说,见证人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在立遗嘱现场;(二)亲自见证了遗嘱形成过程。

 四、利害关系人见证代书遗嘱无效:

 【案例】王老一直和儿子王强一起在天津生活,女儿王兰经常来探望。王老去世后,儿子王强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代书遗嘱,但这份遗嘱遭到王兰的质疑。该遗嘱是由王老的儿媳代书的,明确王老名下的房产归儿子继承,下方有王老的签名,王老的妹妹作为见证人也签了名,遗嘱上还写上了日期。

然而经法院审理,该代书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位见证人(为被继承人的媳妇),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因此,该代书遗嘱仍然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由两位子女平分王老房产。

【参考释义】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提示:订立代书遗嘱“三须知”

要有不少于两位的见证人,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该两位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由一人代书,代书人最好在代书遗嘱上签名,且最好是见证人之一;

 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最好将代书遗嘱立遗嘱的场景进行现场录像,增强其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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