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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有效吗?

作者:鑫滳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浏览:422次举报

 1)  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  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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