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
1)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4)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5)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不再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附:《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