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是哪些?
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集中在四个方面:
1)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新修正《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采用列举式进行明确界定。只有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2)
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土地补偿,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个规定。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补偿上,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现在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地价。
不管是缩小征地范围,还是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根本还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充分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这也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
还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修正《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在现实中,有一部分农民进城落户后不再回到农村,宅基地成为这些人的“死资产”。现在,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允许这类“宅基地”有偿退出,可令交易双方各取所得。
与此同时,农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必须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说白了农民也不能随便乱建。
4) 集体经营性土地全面入市
集体建设性经营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一规定使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凸显。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进入市场,严重挑战法律的权威。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这是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一个重大的突破,这也意味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对接市场、实现流转。新的模式既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也能为农民带来更多实惠,可加速农村向城乡一体化转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