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互联网公司成为业界翘楚,但为何公司财务报表连年亏损?
交易中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避税”还是“转移”夫妻财产?
一、故事简介
(人物、公司为化名;案情全部来源于公开媒体资料,如有失实之处,敬请原谅)
张华是天津大华网游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的两个发起人之一,大华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张华出资865万元。大华公司经过2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业界有名的网游公司,张华的事业也做的风生水起,就在此时自家“后院”却着了“火”。
张华的妻子刘菲向S市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该离婚纠纷案中,并要求法院依法冻结张华价值865万元的股权价值。而本案最大的争议就是在于张华名下的大华公司的股东权益问题,如何界定大华公司的财产权益及张华名下的股东权益也是本案最大的难点。
其实,根据大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公司会计年检报告查明大华公司近年来的营业收入并不是件困难的事情,根据工商局的备案资料大华公司的近2年的收益状况如下:
(一)第一年的生产经营状况:
大华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资产总额为1500万元;负债总额700万元;净资产总额800万元;销售收入 120万元;利润总额为负的20万元。
大华公司的年检报告表与上述数据吻合,按照该数据信息,大华公司在该年度实际是处于亏损状态。
(二)第二年的生产收益状况:
实收资本 1000万元;资产总额为1900万元;负债总额为40万元;净资产总额是1860万元;主营收入为1600万元;利润总额为940万元;净利润为9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显示,大华公司第一年是亏损状态,没有实际收益;第二年,大华公司营利900余万元。
通常来说,通过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即可按照张华在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计算张华所享有的财产权益了。但是,大华公司作为网络游戏公司,上述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所体现的公司收益可能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收益状况。因为,公司在经营过程,很多收益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如果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得收益与公司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收益不能够完全吻合起来,说明公司的财务报表所体现的公司经营收益状况的真实性有待商榷。
本案虽然最终以双方和解解决了案件纠纷,但是这个案例中却有一个需要读者们关注的要点: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大华公司的大部分营业收入没有直接进入公司的财务账目,导致该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亏损,从而使得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东权益从公司账面上来看收益不大甚至是没有收益的表面现象。
那么当离婚财产分割中遭遇第三方支付平台时,会遇到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呢?离婚财产分割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叉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被隐匿的方法策略值得我们探讨与研究。
二、法律要点
(一)本案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大华公司的影响
大华公司作为网络游戏公司,其经营中首先体现的是通过购买游戏点卡获得游戏时间、进行游戏的方式。大华公司在经营中,其游戏点卡的销售包括全国20余省、直辖市的上千家销售网点。各类销售网点包括了各类软件经销商、公司、电玩城、动漫城、网吧等行业。大华公司通过自己开发的游戏点卡,向各个销售网点发售,发售的方式是直接现金交易。这是通常我们所能看得到的公司的收益。除此之外,为了方便玩家能及时的获得游戏时间,大华公司还开通了网上支付的模式,即我们所说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具体包括以下五类:
(1)全国网上支付方式:玩家通过网上银行,将钱款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商家发货后,此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将钱支付给商家。
(2)充值卡网关交易:玩家通过购买手机用充值卡,通过交易平台,填入充值卡号。
(3)电话充值方式。
(4)M网一卡通充值方式:通过即时到账,支付给第三方,再由第三方公司支付给大华公司。
(5)第三方销售平台:X网在线、QZ在线销售平台、GJ联盟平台。
以上述第一种方式为例,买家付款成功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会给这样的提示:“亲爱的用户:您于2010.07.19通过某第三方平台在大华公司成功付款10元,以下是您本次付款的支付凭证。”
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大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经过查明可知,作为网络游戏的玩家,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获取游戏时间的。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参与买家与卖家的交易,提高了卖家的诚信度,使得网上支付的“安全障碍”得以排除,进一步推动了网上交易的发展。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买家(在本案中是游戏玩家),对于大华公司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大华公司如何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的收益
经查明,每天通过大华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支付账号交易金额达数十万之巨,这些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资金与公司年检报表中公布的公司收益不相符合的,也就是说除了与公司绑定的账号外,其余以关联人名义申请账号收取的资金最终没有进入公司的财务账目范围。
(三)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资金与大华公司有何关系
上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资金是否是大华公司的经营收益呢?其与大华公司的经营收益是什么样的关系呢?这一点的证明,对于本案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张华提供的相关证据,张华认为,上述资金是通过自然人申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收取的,与大华公司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关系,所以上述通过自然人申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收取的资金不属于大华公司的收益。
显然,张华的这种说法是没有理论与实际上的根据的。首先,上述通过5个自然人申请的第三方支付账号是贴在大华公司的官方网站上的,买家(玩家)是通过进入大华公司的官方网站后再通过该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几种交易方式(如下表)中的一种进行支付来获得大华公司的商品(游戏时间)的。其次,通过查明张华的第三方支付账号的交易记录,定期会有一笔金钱转入到张华名下的账号。经查明,这部分金钱的转入方与上述大华公司官方网站上提供的交易账号是相吻合的。因此,张华通过自然人账号收取的用户(玩家)的钱也应当是大华公司收益。
大华公司通过自然人申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收取经营收益,如果最终收取的这部分钱没有入到公司的财务账目中的话会有两方面的影响,第一,很大程度上逃避了企业法人应缴的纳税,涉嫌违法行为;第二,对于公司持有股权的股东来说,由于该部分资金没有进入到公司的收益,也就不能体现在股东的收益上,最终影响股东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在本案中就是损害了刘菲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四)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在大华公司中体现
界定本案张华与刘菲在公司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首先要明确张华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经过上述分析后我们得知,根据大华公司的财务报表界定张华在大华公司中享有的财产权益是不恰当也是显失公平的。很明显的,尽管公司财务部表显示亏损,公司还是在营利的。从本案的实际来看,大华公司的收益应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体现在大华公司财务报表中的资产收益状况,另一部分是没有纳入公司财务报表范围的通过自然人第三方账户收取的相关资金。
根据工商局调取的登记资料显示,张华持有大华公司86.5%的股权,并任大华公司的负责人。据此,张华最终在大华公司的财产权益就明晰了,相应的,刘菲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有了保障的可能性。
三、前车之鉴
(一)本案引申出的《婚姻法》与《公司法》交叉法律问题分析
第三方支付参与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嫌隐匿公司的财产,首先受到损害的自然是公司的财产权益。由于公司权益受损,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会受损,进而言之,公司股东配偶的夫妻财产权益也会受到直接影响。这就牵涉到公司法与婚姻法的交叉问题。
本案中,由于大华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得的收益没有进入到公司的财务账目,使得大华公司财产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董事、高管违反法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前述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在公司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公司不主张权利,作为股东是可以提起代位之诉以保护公司的财产权益的。
但是,在本案中所体现的新的问题是,公司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后,公司没有主张权利,作为公司的股东也没有为了公司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刘菲作为张华(股东)的配偶,既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公司的职工,也不能主张这部分权利。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刘菲的相关财产权益又切切实实又收到了损害。这确实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二)查明隐匿在“第三方支付”背后夫妻共同财产有何策略
此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主要分三步走,一一揭开隐匿公司中夫妻财产的面纱。第一步是查明公司工商登记的财务账目;第二步,查明第三方支付参与的公司交易收益;第三步,证明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取得的收益是公司收益的一部分。在这三步中,前两步是基础,第三步是关键。因为,公司是通过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第三方支付收取买家(玩家)付款的方式实现帐外收益,即如果不能证明第三方支付取得收益与公司取得收益的关系,那么之前所做的将前功尽弃。
那么如何证明通过第三方支付取得的收益与公司存在密切关系呢?本案中,刘菲调取了大华公司官方网站上公示的玩家购买商品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而这些账号又与最终向张华转账的账号吻合,从而证明了上述二者的密切关系。但是,在遇到类似案件时,不排除配偶一方提前换掉公司官方网站的关于玩家支付账号的内容,那么对于配偶另一方来说,证明二者的关系将变得困难。所以,在遇到类似案件时,需要查明相关公司真实收益状况的一方,需要提前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对于该证据的收集,由于网络证据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需要公证机关公证后的页面截屏等网络证据才更具有说服力。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公民财富种类也随着这股浪潮而悄悄地发生了变化,正如本案例中涉及到的资产,也可谓是互联网时代催生的新问题。虽然本案涉及的财产性质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但只要通过适当的手段,拨开迷雾,看清本质,相信还是能有效的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