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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案件的管辖法院

作者:鑫滳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36次举报

    第一,有无协议管辖及其效力。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就是对其的规定。协议管辖,律师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协议。即当事人协议管辖只能是对初审法院进行选择,一审判决后,对二审法院就不能协议管辖,只能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

   (2)只能对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包括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类有名合同和没有规定的一些无名合同。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3)选择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双方选择协议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4条即是对其的规定。

   第三,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是法律对某些特殊案件的管辖法院所作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第25条除外)规定,有九种诉讼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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