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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法院的和解步骤

作者:鑫滳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86次举报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在法官的主持或核准下由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互相让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达成协议并经法官确认记人笔录或依协议作出裁判以终结全部或部分诉讼的活动。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该条第2款还规定“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该司法解释第18条还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和解是当事人通过对诉讼权利的行使而达到对实体权利处分的效果,所以一旦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内容,往往是由当事人申请撤诉而结案,该和解协议并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司法审判目的,和解协议也不能被强制执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便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因此司法实践中,难免有案件当事人恶意和解,和解协议没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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