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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付款期限之欠条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作者:鑫滳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民事纠纷浏览:272次举报

   因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出具欠条给对方收执,在民事活动中可谓司空见惯。一旦产生纠纷,欠条则成为关键证据。我经常碰见当事人拿一张没有付款日期的欠条到律师楼寻求律师帮助。并且,往往是当事人手里除了一张无注明付款期限的欠条外,别无他物(在民间,口头合同大量存在)。在诉讼中,欠条是能提供的唯一重要证据。但是,对没有付款日期的欠条,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向来有争议。之前的法院判例也不统一,不同的法院有不同意见。

     那么,对于没有付款日期的欠条,其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呢?理论上的分歧导致判决不统一,此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权威。司法界呼唤有权部门作出解释。终于在2006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案件作出了一个批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在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

   可以看出,最高法院法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与最高法院法复(1994)3号不同,针对的案例也有所不同。两个案例的差别在于,一个是原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另一个是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可以说最高法院两个批复互相补充,弥补缺憾。分而言之,若原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或期日,债务人没有付款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收到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起算,为二年。若原合同对履行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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