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价款的约定与结算活动,适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
一、约定工程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三种方式。(1)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2)固定单价指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办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3)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调整方法。价格调整应按下属程序进行:在约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确认。承包人未按上述期限提出调整报告的,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材料,决定是否调整以及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程序与此类似。
二、工程预付款结算。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其预付款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预付的,承包人应在预付期限界至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出预付请求,发出通知14天以后发包人仍未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应支付预付款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利息(利率按照约定计算,无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进度款可以实行按月结算与支付,或者分段结算与支付的方式进行。按月结算、支付的方式即按月支付、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分段结算、支付即指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确定的工程量计算,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请求,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四、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提交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程价款的结算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但是在“黑白合同”的情况下,即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施工合同,其内容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