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滳律师团律师 08:00-23:59
鑫滳律师团律师
以法律知识服务人,用法律智慧帮助人。 咨询电话:13967111625
13967111625
咨询时间:08:00-23:59 服务地区

关于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

作者:鑫滳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4日分类:建筑工程浏览:518次举报

  1.发包人指定分包商分包,审计结算该不该算分包部分费用?这部分有谁保修?

  答: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指定分包商与指定分包,“指定分包商”一词援引自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原意是指业主或工程师指定的进行与工程实施、货物采购等工作有关的分包商。对这些分包商的指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也可以在工程开工后指定由总承包商对他们进行协调和管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指定分包的概念没有界定,我个人根据工程实务中指定分包的实际形式,把指定分包的概念概况为,建设单位把部分工程项目(尤其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通过招标选定分包商或直接选定分包商。但是被选定的分包商并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而是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指定分包主要区别于由总承包单位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商的方式。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指定分包的情况下,分包工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在当事人对分包工程的价款没有例外约定的情况下,审计结算时当然应当将该分包部分的费用计算在内。至于分包工程的保修责任,前面已经阐述过,这里不再展开 ,该部分的保修责任应由承包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向发包人承担,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没有约定计息,但有滞纳金计付标准,可以吗?《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欠款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而约定了滞纳金计付标准,对于这种情况如何适用?标准是否有限制?

  答:这里有很多概念,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双倍利息等等,这和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是相符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基本有两种,一种是补偿性的,一种是惩罚性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自由约定刚才说的这几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问题所涉及的利息和滞纳金标准,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有具体约定都要从约定。

  此外,还有个法律问题,当事人约定了比较高的违约金后,当需要依约定追究责任时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的标准过高要求降低的,按合同法第114条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庭降低的。

  至于是否降低,如何降低,则要由双方各自举证以影响法官或仲裁员的自由心证。因此关于标准的高低应从合同的具体情况出发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就标准而言不应该有限制,只要当事人对自己有约定即可。

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处罚的方式,民事主体之间的滞纳金约定的效力需要讨论。

  3.当事人双方合同签订时没有对工程预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作具体约定,在案件具体处理时如何适用《司法解释》?

   答:问题涉及的情况可能是这样:当事人在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对通用条款第35条“违约”责任条款具体处理时,没有按要求在专用条款中对预期竣工的违约金作具体约定,造成合同对预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不明确。对此种情况的处理,应当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对此有一系列相应规定。《司法解释》第八条发包人的解除权对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规定”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是损失计算的标准实践较难掌握,处理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也可以按利息计算。《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三种具体的处理利息的起算标准,分别是:(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我认为,针对这一问题,按《司法解释》的第18条规定处理较具有操作性。


鑫滳律师团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6
  •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16年
    • 13967111625
    •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30次 (优于95.9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5次 (优于97.0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3316分 (优于99.8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09篇 (优于93.61%的律师)

    版权所有:鑫滳律师团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29307 昨日访问量:10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