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女)于2010年全额购买位于北京某小区住宅一套,2011年2月与张某(男)登记结婚。2012年底,李某将北京的住宅出售,用所得款项在北京购买一套办公用房以及在沈阳购买住宅一套,产权均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现两人因感情不合准备离婚,但对于以上两套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李某认为,该两套房屋是其婚前财产置换的,且房屋购买时间不长根本没有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而张某认为,李某购买该两套房屋不是用于居住而是投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该两套房屋应当属于李某个人财产,张某无权要求分割。根据我国婚姻及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用婚前住宅在婚后置换另外两套房屋,系为婚前财产形态的变化,而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变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该两套房屋价值取得始于婚前,“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故万变不离其宗,该两套房屋仍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规定,而李某购买上述两套房屋确实是投资,但是该两套房屋未增值没有投资收益,故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方所有的财产,是指购买房屋的资金完全而不是部分来源于婚前财产,并且产权均登记在购买者个人名下即另一方对该资金及其所购买的房产不享有任何份额的所有权。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18条: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