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军人转业的复员费、安置费等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比如,王某于2002年18岁时入伍,2009年25岁时与李某登记结婚,2012年复员时获得复员费15万元,现2013年双方准备协议离婚,该15万元复员费,李某能分割到的金额为:15万/(70-18)*4年/2=576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