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相较旧规定,《办法》对个人持有的股权予以转让中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个人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者法人时应予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
一、法定股权转让情形认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办法》的规定,除直接出售股权外,以下情形属于法定的股权转让情形,应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公司回购股权;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3)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4)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5)以股权抵偿债务;
(6)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据此,基本上可以确定只要发生股权从一个自然人转移到其他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情形,均可以认定符合《办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形,而不考虑有无对价。
二、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风险
《办法》第五条规定,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根据《办法》的规定,接受股权的一方,大都是支付对价的一方为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股权受让方可能会遭受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股权转让税负计算错误的法律风险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 - 股权原值 - 合理费用)× 20%,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股权转让收入的范围包括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办法》的规定,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而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也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四、税务机关会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风险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有以上情形的,可能会遭遇行政处罚。
五、判断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标准
答:有情形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可豁免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豁免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为可豁免核定的正当理由。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办法》将“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从原先规定的正当理由中删除,而将对员工的股权激励亦作为可豁免核定的理由,为企业进行股权激励提供了宽松的税收制度,是本次新规的重大变化。当然,也对企业股权激励的合规化操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七、个人转让股权应于何时缴税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司法强制过户、股权投资、债转股等行为已完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