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滳律师团律师 08:00-23:59
鑫滳律师团律师
以法律知识服务人,用法律智慧帮助人。 咨询电话:13967111625
13967111625
咨询时间:08:00-23:59 服务地区

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涉及的税费

作者:鑫滳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5次举报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商事交易中常见的一类行为,会涉及多种税费。具体分析如下:

 

一、作为出让方应承担税费

  

1、营业税

根据20031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之规定,营业额按照下面的方法计算: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法定的扣除额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B、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4、企业所得税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二、作为受让方应承担税费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3、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


       

           



鑫滳律师团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6
  •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16年
    • 13967111625
    •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30次 (优于95.9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5次 (优于97.0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3314分 (优于99.8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09篇 (优于93.61%的律师)

    版权所有:鑫滳律师团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28795 昨日访问量:10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