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就被称为“彩礼”。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人们的彩礼钱也越来越多;在这个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时期,他们俩之间的矛盾就愈发显现出来。
首先,我们需明确“彩礼”在法律上的定位是什么?一般认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它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只有在结婚这个条件成就时,才能正式成立这个赠与。如果女方收受彩礼后,却没有结婚,即赠与所附的条件不成就,赠与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不成立,彩礼就可以当作女方的不当得利,从而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要回彩礼钱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关乎金钱,但更重要的是感情,但是,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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