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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遗产该如何继承呢?

作者:鑫滳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1次举报

案情介绍:钱某早年离异,自己一个人将两个儿子(钱大、钱二)拉扯大,现钱大、钱二均已成家,钱大与张某某结婚并生下一子钱小小。钱某为了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安享晚年,用自己多年攒下的钱买了一套小房子,不料刚住上一年多,即2005年3月钱某因病去世。2006年6月钱大与张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2007年5月钱大出差途中因车祸不幸身亡。后钱小小要求继承其爷爷钱某遗产中属于其父亲钱大应继承的份额,张某某要求分割钱某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钱二的强烈反对。由于钱二与钱小小、张某某协商不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大在其父亲钱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钱小小为钱大之子作为合法转继承人有权取得钱大遗产的部分。由于对遗产的权利是钱大与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钱大死亡时虽已与张某某离婚,但在离婚时对此未作约定,不影响张某某对该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的享有,在本案中,张某某应当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张某某的财产分出。钱二可以继承该房产的二分之一,钱小小可以继承该房产的四分之一,张某某可以分得夫妻财产中的四分之一。钱二、钱小小及张某某也可以协商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将房产分割归一方所有。

  上述案例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转继承法律适用问题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即离婚后,一方去世,原配偶能否分得去世方应当继承的遗产)。对这两个问题作以下简要分析:

  一、 转继承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一)转继承的简述

  转继承又可称为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遗产前死亡,且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转继承人。转继承问题在遗产继承分割的实践中经常遇到。我国的继承法虽然没有明确转继承制度的相关适用,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一司法解释是我国适用转继承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二)转继承的主要特征

  1、转继承权的发生必须是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实际分割遗产以前死亡。

  2、转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法定应当继承的份额为限。

  3、继承权还需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遗产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法定继承权的,则不存在转继承权问题。

  4、遗嘱继承中同样可以适用转继承。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通过转继承取得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钱某死亡时,其遗产继承便开始,钱大、钱二作为钱某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丧失法定继承权的情形发生时,均享有继承钱某遗产的权利。由于钱大在钱某去世后,实际分割遗产前车祸去世,此时,钱大应继承钱某遗产的权利因转继承由钱大之子钱小小享有,故钱二与钱小小对钱某的财产均享有继承权。张某某已与钱大办理离婚并在钱大去世前已生效,配偶权已不存在,其不再是钱大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也不得作为转继承人。

  二、 离婚后,一方去世,原配偶对去世方应继承的遗产能否享有分割权

  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夫妻财产法定和约定并存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法定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前离婚且生效的,原配偶与继承人因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再作为转继承人,也就不存在享有转继承权,但由于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仍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不因继承人是否死亡而影响原配偶分得财产的权利。原配偶因不在作为去世方的法定继承人,而无权主动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只能对遗产享有期待权,一旦继承人对遗产作出了分割,继承人的原配偶便可以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十五条对此也作出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该司法解释在转继承中同样适用,即原配偶虽无权主动要求分割遗产,但其他继承人或合法转继承人要求进行遗产分割时,便可以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期待权。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前,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继承人在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形下,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应当为夫妻共同所有,对于该部分继承所得的遗产应当先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继承人享有的部分为继承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此时,无论原配偶是否再婚均享有转继承权,为合法转继承人,可以主动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继承人钱大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于死亡前未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则视为接受继承。张某某虽已与钱大离婚,但遗产的分割具有溯及力,钱大对遗产的权利是在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他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实际分割时,张某某可以要求对钱大应当继承的遗产进行夫妻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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