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交警队因为检验、鉴定和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所以说,交警扣留事故车的目的是为了查清事故真相,分清事故各方责任大小的一种办案手段,属于法律规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按照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采取措施,并开具书面的强制措施凭证给车辆持有人。
有的交警队扣留事故车后不委托检验鉴定或收集证据,却以扣车逼迫持有人交纳事故处理押金、向车主施加压力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事人可以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交警队违法扣车。
当然了,交警队并不是只能在需要检验鉴定时才有权扣留事故车的,有的事故车本身因存在某些违法状态,也会被交警队扣留,比如车辆未年检、未保险、无号牌、假牌假证、超载、涉盗抢、违法运载危化品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至多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扣留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现将以上合法的期限整理如下:扣车后至作出委托鉴定3日+首次鉴定期间20日+送达鉴定结论2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期间3日+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33天(都是纯工作日,故以自然日折算应为46天左右);如果存在延长鉴定期间的情况,则再加40日(超过20日的期限以自然日计算),这时扣车期限为自然日73天左右;如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并获准的(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扣留事故车的期限最长可达自然日136天左右,大概有四个半月的期间。
关于交警队协助法院执行的扣车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交警队协助法院查扣车辆有两种情况:一是协助财产保全,二是协助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也就是说,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并且是在涉及到诉讼的情况下,但法院可以委托交警队查扣标的车辆。
另一种情况是人民法院查扣被执行人的财产(比如机动车),目前全国法院对“老赖”的执行和限制力度不断加大,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委托交警队在路面对发现的标的车辆先进行查扣,再交给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内容。
法院为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查扣到被执行人财产,往往从便于执行的角度,委托各地交警队对标的物(机动车)进行查扣,这种强制行为不是交警队的行政行为,是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强制措施。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当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其他财产担保,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标的物(机动车)司法强制措施。
交警队协助法院查扣的车辆很有可能最终要被强制执行,即按司法程序变更车辆所有权(比如拍卖后抵扣赔偿款)。另外,法院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是无需到交警队变更车辆登记内容即可生效的,因为交警队车管所对车辆的登记不属于法定的物权确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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