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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后共同生活,后婚姻无效,还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作者:鑫滳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0次举报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由于男女双方未结婚登记或虽登记但未共同居住生活,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下女方应返还彩礼。但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生活,但婚姻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女方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呢?如果是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彩礼是否返还呢?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文义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包括在法律意义上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形,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双方虽办理过结婚登记,但因婚姻无效,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故彩礼应酌情返还。

案情简介

2017111日汪某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710月因李某向陇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因确定婚姻关系,李某及其父母收受汪某某彩礼金50000元。

 

2017117日汪某某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返还彩礼及四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汪某某依照婚约习俗给付李某彩礼50000元,在婚姻宣告无效后应予酌情返还。考虑双方同居不足1年,本院酌定按70%返还35000元。

 

四、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汪某某彩礼35000元。

 

李某不服,向西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是汪某某婚前故意隐瞒患有精神分裂症,李某并无过错,故其不应当返还彩礼。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婚姻自始无效,一审的判决并无不当,李某上诉称汪某某隐瞒病情具有过错不返还彩礼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男方支付彩礼后,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哪怕双方已共同生活居住,双方分开时,男方均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那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是否就意味着不用返还彩礼了呢?“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如何理解呢?

笔者认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应侠义地理解为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即可,应理解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即婚姻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持续合法有效。婚姻中一方支付彩礼,除囿于当地习俗外,主要目的是为了促成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相当于附条件的赠予。双方虽办理了婚姻登记,但婚姻若最终无效,一方支付彩礼以使双方构成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目的势必落空,如果仅以办理形式上的结婚登记手续作为是否返还彩礼的判断标准,显然对支付彩礼的一方不公平。

  

本案中,因男方患有精神疾病导致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虽然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因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实际并未构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故女方应返还彩礼。若男方对婚姻无效有过错,则在处理双方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时,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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