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否对抗第三人债权?
中国法院网讯 (汪洁胡伟)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因经营需要借款,后因周转不宁无力偿还,夫妻共同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对此,妻子李女士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涉案房屋已为其个人财产,不应被执行。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李女士于张先生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5年11月,第三人赵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张先生。同年12月,经舒城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先生于2016年底分期归还赵先生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张先生并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赵先生遂于2016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裁定查封张先生名下的房产一处,该房产为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所有。
2016年10月,李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婚姻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张先生承担。李女士认为自己并非被执行人,其与张先生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归自己所有。她对张先生与赵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知情,且张先生也并未将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女士认为法院将涉案房产作为被执行标的进行处置属错误行为,应予以撤销。故其以赵先生为被告,张先生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的产权,并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法院经查明相关事实后认定,涉案房屋在李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之前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产权变动已经被限制。二人在协议离婚时对于房屋产权的约定并不能引起产权的转移,该房产登记所有人仍为张先生,李女士为共有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张先生不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依法可以执行共同财产中张先生的份额。由于该房产不能分割,应在拍卖后保留李女士应得份额。故李女士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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