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区一:直播间想唱就唱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很多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唱歌,会收到各种名义的打赏,属于使用他人作品表演盈利的情况,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如果未经词曲权利人许可进行表演,涉嫌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
雷区二:公共场所“任性”直播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民法总则也明确,肖像权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以公民的肖像权作为盈利工具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即使没有盈利行为,如果直播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形象、名誉、隐私等方面的损害,也要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播出。
雷区三:传播违法信息
这些行为实质上起到了教唆、帮助他人犯罪的作用,如果行为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组织或公民个人在公共场所和公共网络空间的一切行为都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我们呼吁广大网民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不断加强法律意识,依法文明安全上网,共同打造和谐、文明、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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