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两种情形下原告撤诉后不能再行起诉
1、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148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传海在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第三人秦沛席及被告四川金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在北川××自治县通口镇××组的悬马湾铁矿探矿工程施工工地上滑倒受伤的赔偿责任后,在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该院以(2015)绵民终字第27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后,其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2016年4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川0726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传海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传海在二审撤回起诉后又以同一事实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上诉是正确的。
2、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申636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亚飞公司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开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后,于2014年4月2日又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2015年5月20日该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亚飞公司在再审中撤回起诉,后其再次提起诉讼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无上述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依据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否定当事人的先前行为属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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