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滳律师团律师
以法律知识服务人,用法律智慧帮助人。 咨询电话:13967111625
13967111625
咨询时间:08:00-23:59 服务地区

无性婚姻,律师助女方解脱获新生

作者:鑫滳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7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11次举报


无性婚姻,律师助女方解脱获新生

 

案情简介:

张女士24岁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某大学任教,因张女士性格温和,容貌秀美,追求者络绎不绝。肥水不流外人田,张女士所在部门的领导和该单位另一部门的领导私交甚密,就极力撮合张女士和另一部门的刘先生交往。刘先生比张女士大11岁,在领导介绍后便对张女士展开猛烈追求,张女士沦陷。确立恋爱关系不到半年便于2003年的某一天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婚后,刘先生婚前的体贴殷勤消失殆尽,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暴躁、自私、冷漠暴露无疑,再加上刘先生实际年长张女士11岁,双方的性格、学识和价值观都存在巨大差异,开始因琐事频繁争吵,基本无法正常沟通。2010年婚生子出生后二人便进入无性婚姻。此外,刘先生很少承担家庭开支,一直是女方用工资支撑家用。张女士在婚姻中既没有得到刘先生生活上的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这段无奈和压抑的婚姻令张女士痛不欲生。张女士曾先后五次口头正式向刘先生提出离婚,但均因刘先生的拒绝和张女士缺乏勇气提起诉讼而告终。2017年的某日,刘先生因和婚生子发生口角竟然到厨房拿刀对着孩子比划。该举动让张女士对这段婚姻彻底死心,遂慕名找到李丽律师代理该案件,要求离婚、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并分割两套住房(一套为商品房,一套为刘先生单位的集资房)。

律师所做工作:

李律师接到委托后,召开案件研讨会对案情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判断该婚姻为死亡婚姻。原因是双方在都有正常生理需求的基础上已经有7年的无性婚姻,也无法进行其他方面的正常沟通,且刘先生不承担家庭开支,双方的矛盾根深蒂固,再加上张女士离婚态度坚决,没有说服和解的可能性。其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协议离婚是最好的分开方式,原因是:刘先生婚后从大学调到行政机关,是厅级单位处级干部,根据生活经验,应该比较介意离婚诉讼。并且双方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如果对簿公堂,双方的对抗性比较强,也不利于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故此,李律师觉得如果能够居中协调,说服双方就离婚条件达成一致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是最好的分开方式。

李律师跟刘先生联系后,刘先生表态自己认为自己的婚姻并没有大问题,很多中年人的婚姻都是如此。他说既然是张女士要求离婚的,所以如果要离,张女士应该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全部的财产。经过李律师的不懈努力,刘先生终于同意孩子可以跟着张女士,但仍然要求张女士净身出户且自己不出抚养费。之后几轮协商,刘先生的条件始终比较苛刻。李律师经过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先起诉,给刘先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在此基础上,再跟刘先生协商。最终,经过李律师的不断协调和说服,刘先生同意孩子归张女士抚养、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商品房归张女士所有、刘先生单位的集资房归刘先生所有,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离婚,之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律师点评:

在我们国家,除非一方当事人死亡,想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需要走特定的程序: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或者起诉至法院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当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时,一方想离婚就必须要到法院诉讼。但是很多公职人员,担心婚变造成负面影响,就会比较排斥诉讼。本案中,接受委托后,李律师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采用有针对性的受托方案,圆满完成了当事人的代理任务。

 


鑫滳律师团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3967111625
  • 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30次 (优于95.7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5次 (优于96.9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2188分 (优于99.8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97篇 (优于89.9%的律师)

版权所有:鑫滳律师团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39173 昨日访问量:174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