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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监督、监察、强制程序

作者:鑫滳律师团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5日分类:刑事诉讼浏览:451次举报


审监程序

提出申诉时间

?申诉人最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

【陷阱点拨】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再审审限

应当在作出提审、 再审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审结,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 6 个月



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 

? 原一审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 7 日内交付执行。

?交付执行 3 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交付执行

?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减刑、假释的审理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和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及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减刑、假释的监督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意 见。 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 1 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强制医疗程序

检察院的审查

检察院接到公安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 日内作出是否提出申请的决定。 发现公安应当启动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启动程序。 

 

法院的审理

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检察院的监督

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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