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父母赠与子女一方的财产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官某某诉陈某离婚柝产案
核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子女一方财产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原告诉求:原告官某某与被告陈某于19**年*月**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原告向**区法院起诉与被告陈某离婚,并要求对婚姻关系内另一方取得的,位于**区**路**号一处房产依法进行分割。
200*年*月甲方(卖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买方)被告陈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一栏载明陈某某与被告陈某二人的名字(注:陈某某的名字是打印的,被告陈某的名字是手写加印),并在购房合同上特别说明一档注明:本购房所有款项均为其父陈**为其女陈*出资。随后,该房产因房地产商原因迟迟未能办理权属证书,此期间恰遇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如前所述)。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求,该争议房产为被告陈某个人财产。
律师释法:
本案其实是一种赠与合同的关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出赠财产方为赠与方,接受财产方为受赠方。本案中,被告陈某与陈某某于200*年*月签订讼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上买方一栏陈某某的名字是打印的,被告陈某的名字是手写加印的,且在购房合同上特别说明一档注明:本购房所有款项均为其父陈**为其女陈*出资。以及陈某某在**银行交纳购房款的时间(先后五次)和相关付款票据,足以证明讼争房屋系被告陈某之父出资(全额)为其女陈某一人购买。至于尚未办理相关的权属证书,并不影响房产的取得效力。
主要法律适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需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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