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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继承纠纷执行异议之成功中止执行案

发布者:林琳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6日 14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异议人(被执行人)赵某对法院在执行黄某与徐某、赵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赵某主张,由于她与被继承人康某已于1990年离婚,并非康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未继承康某的任何遗产,因此不应当承担偿还黄某债务的义务。赵某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并中止对她的执行。

仲裁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前提是实际继承了被继承人康某的遗产。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某赵某实际继承了遗产,法院认定冻结赵某银行存款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法院裁定中止对赵某的执行,解除对她银行存款的冻结。

律师观点:

赵某的代理律师林琳认为,赵某与被继承人康某的离婚事实清楚,她并非康某的法定继承人,且未继承任何遗产。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行为必须基于被执行人对债务的实际责任。在本案中,由于赵某未继承遗产,她不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法院的冻结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申请执行人黄某的代理律师刘广山在案件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某赵某继承了康某的遗产。

本案提醒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的执行行为必须基于被执行人的实际责任。如果被执行人能够证某其不承担债务责任,法院应依法中止执行并解除不当执行措施。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院对执行异议的严格审查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本案,法院传达了在执行程序中必须依法、公正执行,确保执行行为合法、合理的司法理念。同时,也提醒了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某被执行人的责任,以保障执行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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