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琳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3日 4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上诉人于某因与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婚后财产;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折价款27万元;将大连市甘井子区车库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折价款13万元。合计40万元。(房屋及车库价格暂按购买价计算,最终以评估价或双方协商价格为准)。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争议的事实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认定错误,正确的认定应当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应采用民法典关于取消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于登记离婚时已解除,但对于抚养费的承担和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生效后仍未解决。2.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因被上诉人未履行约定的“全权抚养王某2”的义务使所附的条件未成就而致财产分割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离婚登记是行政管理行为,该行政行为作出时双方的身份关系解除,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只做形式审查,所以因不履行协议的内容则无法确认权利的归属。至于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更是缺乏保障,因此,才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3.因被上诉人未履行直接抚养婚生子王某2也未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所以上诉人将房屋和车库分割给被上诉人的条款也不生效或要求撤销。因为被上诉人承诺全权抚养孩子才分得房屋,且该房屋和车库的价值中包含了上诉人将承担的抚养费。4.从被上诉人答应的支付抚养费的录音可以证明,至2021年被上诉人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生效后,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法律规定。二、被上诉人对婚姻有过错,其为了获得房产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离婚协议且至今未履行抚养义务。1.被上诉人原为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婚内其使单位女同事三次怀孕的情况在上诉人知道后对上诉人大打出手,上诉人无奈提出离婚。2.婚生子王某2当时是大连8中的优秀学生,正处于高二的重要阶段,被上诉人以“全权抚养王某2”为借口要求多分房产和车库,而上诉人希望王某2能有一个熟悉、安定的居住环境利于备战高考,被迫在被上诉人拟订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办理了离婚手续。3.离婚后被上诉人拒不履行“全权抚养王某2”的承诺,且分文未支付抚养费。被上诉人以欺诈的手段获得房屋并居住至今,以殴打上诉人的方法制造家庭暴力,迫使上诉人为避免再被殴打和影响孩子高考而在离婚协议上签字。4.双方婚后于2008年购买案涉房屋价款几乎全部来自上诉人的个人销售经营收入,首付款也是上诉人向自己父母借款和自己的积蓄,还贷至2018年。后续购买的两个车库款项也同样来源于上诉人个人的销售经营收入。在2007年-2009年,2013年-2015年共六年时间被上诉人因婚外情被单位开除失业在家,没有收入。被上诉人也不帮助上诉人进行销售经营,整日在家上网聊天。至今案涉房屋和两个车库仍全部登记在上诉人名下没有变更。5.离婚后王某2要求与上诉人共同生活,所以上诉人另租房与王某2居住至王某2考入大学。在高中、大学及毕业找工作的共5年半期间王某2产生的生活费、教育费(竞赛和课外班)、医疗费共78万元全部是上诉人承担。三、原一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
王某1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1.本案离婚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经原审查明,于某与王某1于××××年××月13日在甘井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21年12月,于某提出撤销离婚协议。对此双方均没有争议。从法律适用上看,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已查明事实,原审认定本案离婚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适用准确。2.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起诉时已超过撤销离婚协议的除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审根据原、被告离婚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请求重新分割婚后财产,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现双方离婚已经超过一年,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告起诉应予驳回,法律适用准确。二、民法典总则第152条适用于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本案离婚协议撤销权早已消灭。即使本案离婚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行使离婚协议撤销权也不是没有除斥期间的。民法典总则第152条关于撤销权消灭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本案离婚协议在签订并履行六年半后,上诉人提起撤销之诉。事实上,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第三天,就协商一致变更了子女抚养权,并和平相处多年,期间上诉人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从未对离婚财产分割提出异议,且一直协助被上诉人偿还房贷。而上诉人陈述的所谓以抚养子女为名进行欺诈,以子女高考为名进行胁迫,均发生在离婚当时,从上诉人应知、明知的角度,无论适用民法典第152条的哪一款,协议的撤销权也均已消灭。综上,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实际履行多年,离婚协议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起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办案经过:
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请求重新分割原被告的婚后财产,判决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27万元;判决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车库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13万元。(房屋及车库价格暂按购买价计算,最终以评估价或者双方协商价格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与被告为××××年××月13日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现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请求重新分割婚后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请求重新分割婚后财产,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现双方离婚已经超过一年,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告起诉,应予驳回。对于被告辩称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法确认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车库的所有权归被告王某1所有,并判令原告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协助被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立即将大连市甘井子区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交还被告的请求,因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因此一审法院对于被告的辩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4元(原告预付),退回原告。
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撤销××××年××月13日其与被上诉人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婚后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行使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权,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现上诉人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一年,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即使按照上诉人主张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撤销权消灭的规定,上诉人也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而上诉人于××××年××月登记离婚或者变更婚生子抚养权时,即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故上诉人2021年12月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定的一年撤销权行使期间,其撤销权已消灭。
判决结果:
综上,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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