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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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约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是否有效?

发布者:张红红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4日|分类:公司法 |266人看过

基于年终奖具有非标准工资的属性,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年终奖实际上属于劳动者工资构成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不能以发放时间未到而随意予以扣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离职时,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年终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年终奖金。


用人单位规定“凡在发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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