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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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是否发放年终奖,举证责任在于哪一方呢?

发布者:张红红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4日|分类:公司法 |577人看过

年终奖作为非固定发放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在争议发生后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用人单位仍然负有举证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大体分配如下:一、劳动者需要提供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的约定、规定、单方承诺或发放惯例等证据,就用人单位承担年终奖发放义务但未发放的事实进行举证。二、用人单位应对以下事实中的全部或部分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年终奖发放的约定、规章制度(包括制度制定和公示程序文件)、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劳动者应得年终奖计算及依据、年终奖实际发放凭证等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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