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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拆解|张家口经验丰富刑事辩护律师牛亚雄代理阮某偷越国边境案,兼顾亲情情理拿下八个月从轻判决

作者:牛亚雄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一、案件完整背景与特殊管辖难点

本案被告人阮某,老家地处西南中缅边境沿线村寨,整体文化程度极低,仅完成小学低年级学业,长期在家务农为生,对《出境入境管理法》《刑法》中关于偷越国边境的相关规定完全不了解。阮某的亲姐姐、姐夫多年前定居缅甸境内边境村镇,家中多名年幼外甥常年由姐姐照料,两地直线距离很近,日常民间走动频繁。2022 年至 2023 年期间,阮某因思念亲属、探望生病的外甥,先后三次未通过正规口岸、未办理护照及出入境签证,跟随当地村民从小路非法跨越云南昭通南伞口岸附近边境,往返中缅两地。

阮某全程不存在走私货物、电信诈骗、跨境赌博、贩毒、务工偷渡牟利等任何违法目的,所有跨境行为纯粹出于亲属团聚的亲情需求,未携带违禁物品、未协助他人偷渡、未收取任何报酬。但近年来全国打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持续推进,公安系统大数据对多次非法越境人员统一预警,阮某的越境轨迹被完整锁定。

因该案涉及边境管控、跨境治理,属于上级机关重点督办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指定管辖相关规定,本案没有交由云南当地司法机关办理,而是跨省指定至张家口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对应基层法院开庭审理。异地管辖、重点督办两大因素叠加,办案标准严苛、量刑把控偏严,同类多次偷越国边境案件基准刑期普遍在一年以上。

侦查阶段固定完整证据:边境卡口抓拍照片、沿途村民证人证言、阮某全部讯问笔录、出入境系统无合法出境记录证明,卷宗完整证实阮某三次非法越境,达到司法解释规定 “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 的刑事立案标准。公诉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阮某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建议法院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阮某家属得知案件被跨省移送张家口审理后万分焦虑:一方面路途遥远,家属往返探视、配合办案成本极高;另一方面案件系专项督办案件,司法机关打击力度大,若判处一年以上实刑,阮某长期关押,家中农田、年迈父母无人照料。家属多方打听张家口擅长跨境、涉边境类刑事案件的律师,最终委托河北辉尚律师事务所主任牛亚雄律师担任阮某一审全程辩护人。

二、阅卷、多次会见,梳理本案两大核心辩护维度

牛亚雄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异地刑事案件标准化办案流程,同步完成全面阅卷、看守所多次会见两项核心工作,挖掘法定从宽情节与酌定从轻情理要素,确立 “法定情节从轻 + 弱化主观恶性 + 释明边境特殊社情” 三位一体辩护方案。

(一)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与法律适用关键点

本案卷宗包含边境监控影像、出入境管理局书面证明、多名边境村民询问笔录、阮某多份讯问笔录、上级督办案件交办函、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等全套材料。牛律师逐页梳理证据,提炼对当事人有利的核心事实:

阮某三次越境全部用于探望缅甸亲属,无任何牟利、实施其他犯罪的目的,区别于蛇头、偷渡务工、跨境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危害性显著更低;

无证据显示阮某纠集、组织他人共同偷越边境,全程单人往返,未破坏边境设施、未逃避边防检查暴力抗拒执法;

阮某文化水平极低,长期生活在边境村寨,当地民间小路往来现象普遍,缺乏系统普法宣传,其不清楚多次无手续跨境会构成刑事犯罪,主观认知存在重大局限。

同时,牛律师检索《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偷越国边境罪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区分牟利型偷渡与亲情探望型越境在量刑评价上的尺度差异,为后续书面法律意见、庭审辩论夯实法律依据。

(二)多次赴看守所会见,核实案情并开展释法明理

因本案异地管辖,阮某羁押于张家口本地看守所,牛亚雄律师先后四次前往会见,完整核对每一次越境时间、事由、同行人员、往返目的,耐心向阮某讲解偷越国边境罪的定罪标准、专项督办案件的办案尺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规则。

阮某如实供述全部跨境经过,深刻意识到自己不办理正规手续往返边境的行为触犯法律,内心十分后悔,主动向律师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全部工作,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规定,不再非法越境。同时阮某向律师陈述家庭困境:家中父母年事已高,常年体弱多病,家中耕地依靠自己打理,若长期服刑,老人无人赡养、农田荒废。

结合卷宗证据与当事人供述,牛律师锁定两大辩护核心方向:

第一,法定从宽辩护:深挖坦白、认罪认罚两项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作为量刑下调的硬性法律依据;

第二,酌定情理辩护:全方位弱化阮某主观恶性,结合低文化程度、边境特殊民间往来、纯亲情探望无违法牟利、家庭赡养困难等多重情节,说服司法机关区别于恶意跨境犯罪分子,适度降低量刑幅度。

三、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与检察官沟通下调量刑建议

阅卷会见全部完成后,牛亚雄律师撰写详尽《关于阮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从轻量刑的法律意见》,主动前往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深度沟通,分层论证从轻处罚理由,核心分为四大板块:

(一)阮某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双重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

坦白情节:阮某归案后,自第一次讯问起即完整、无隐瞒供述三次非法越境全部事实,主动交代往返缘由、行走路线、接触人员,不存在拒不认罪、串供、隐瞒关键事实对抗侦查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坦白的认定条件,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经律师释法明理,阮某自愿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清晰知晓量刑后果,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制度,应当在量刑时大幅从宽考量。

(二)阮某主观恶性极小,区别于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跨境违法人员

文化认知局限:阮某仅小学低年级文化,边境村寨日常民间小路往来普遍,当地普法覆盖不足,其缺乏对跨境法律的认知,并非明知行为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仍刻意多次实施;

无任何违法牟利目的:全部越境行为仅为探望定居缅甸的亲姐姐与患病外甥,未收取任何偷渡费用、未协助他人跨境、未携带违禁品、未参与境外电信诈骗、赌博、走私等任何违法活动,不具备危害边境管理秩序的主观恶意;

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行政、刑事违法前科,一贯在家务农本分生活,本次违法完全源于亲情诉求与法律意识缺失,再犯罪风险极低。

(三)结合边境地区特殊社情,机械从重处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西南中缅边境沿线村寨地缘相连、亲属交错居住,民间短途跨境探亲属于长期存在的客观社会现象,司法裁判应当区分 “以犯罪牟利为目的的恶意偷渡” 与 “单纯亲情往来无危害越境” 两类情形,不能因案件属于专项督办就统一拔高量刑。

援引 “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主观恶性小、无衍生违法犯罪、真诚悔罪的普通群众,应当弱化惩戒力度,侧重教育引导,实现法律惩戒与教化修复的统一。

(四)当事人家庭存在赡养刚需,重刑判决易衍生社会矛盾

阮某是家中唯一青壮年劳动力,父母年迈多病无劳动能力,家中农田无人耕种,若判处一年以上实刑,老人日常照料、家庭生计将失去依靠,容易产生新的民生困难。司法裁判应当兼顾法理与人文关怀,适度降低刑期,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普通家庭基本生活。

沟通过程中,牛律师同步提交全国多地同类亲情探亲型偷越国边境生效判例,证明无牟利、无其他违法、认罪悔罪的被告人普遍判处八个月左右轻刑,请求承办检察官调整原有偏重量刑建议。经过两轮细致沟通、补充书面佐证材料,检察官充分采纳律师全部核心观点,下调量刑建议至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一审庭审完整辩护,巩固从轻量刑意见

案件移送张家口市辖区基层法院开庭审理,牛亚雄律师提前制作质证提纲、完整辩护词,庭审分为证据质证、法庭辩论两大环节充分发表意见。

(一)质证环节客观认可案件基础事实,凸显从轻证据

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边境监控、出入境记录、讯问笔录等全部定罪证据,辩护人不否认阮某多次非法越境的客观事实,主动认可指控基础,体现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同时当庭出示阮某家属提供的亲属定居缅甸证明、父母患病病历材料,直观佐证跨境探亲的亲情背景与家庭赡养困难,为情理辩护提供客观书证支撑。

(二)法庭辩论分层开展系统性辩护

第一层,法律法定情节论证:完整阐述坦白、认罪认罚两项法定从轻情节的法律规定,明确两项情节叠加应当大幅下调基准刑期;

第二层,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区分:重点强调阮某无牟利、无其他跨境犯罪行为,只是法律意识淡薄的普通务农村民,与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蛇头、跨境犯罪工具人存在本质区别,不应同等从重评价;

第三层,刑事政策与情理融合论述:结合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说明边境民间往来特殊背景,以及阮某家中老人无人照料的现实困境,恳请合议庭采纳八个月的从轻量刑建议,以短期刑罚实现教育惩戒目的,避免过度羁押。

庭审结束后,牛律师向承办法官提交补充书面辩护意见,附上同类裁判文书,持续沟通案件裁量尺度,强化辩护观点说服力。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辩护成效

合议庭结合全部卷宗证据、庭审质证意见、律师完整辩护观点,综合评议后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阮某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但全面采纳牛亚雄律师提出的全部从轻辩护意见,充分考量坦白、认罪认罚、主观恶性极小、仅为亲情探亲、初犯、家庭赡养困难、社会危害性低等全部情节,最终判处阮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同期同类多次偷越国边境、专项督办、异地管辖案件中,一年是常规基准刑期,八个月属于显著从轻判决,大幅缩短当事人羁押服刑时长,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处罚对其家庭、务农生计造成的冲击。本案既依法惩治非法跨境、维护国家边境管理秩序,又兼顾当事人特殊亲情背景与现实生活困境,实现法理、人情、刑事政策三者统一。

六、本案办案总结与跨境类刑事案件实务启示

本案是少见的跨省指定管辖、专项督办偷越国边境案件,完整展现牛亚雄律师兼顾法律硬性规定与社会现实情理的辩护思路,总结出同类边境类刑事案件四大核心办案经验:

第一,区分偷渡主观目的是量刑辩护核心分界线。牟利、协助他人、参与境外犯罪的偷渡人员属于从严打击对象;单纯探亲、就医、走访亲属无任何违法获利的当事人,应当重点论证主观恶性低,争取大幅从轻。

第二,异地管辖、专项督办案件更要提前和检察机关沟通量刑。此类案件办案机关普遍持从严态度,审查起诉阶段提前提交完整法律意见、同类判例,更容易调整量刑建议,避免庭审阶段难以扭转偏重量刑基准。

第三,法定从宽情节必须优先落地。坦白、认罪认罚是所有跨境类案件最稳定、最硬性的从轻依据,律师要第一时间引导当事人完整供述、自愿签署具结书,搭建从轻量刑基础。

第四,地域社情、家庭困难等情理要素可软化裁判尺度。边境民间跨境往来、家中老人孩童无人照料等客观现实,能够帮助合议庭全面客观评价当事人行为,彰显司法温度,进一步压缩刑期。

本案中,牛亚雄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固定有利事实、多次会见释法明理、审查起诉阶段多轮专业沟通、庭审分层完整辩论全流程精细化辩护,在案件异地督办、量刑尺度偏严的不利条件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同类案件较轻刑期,既守住国家边境治理的法律底线,又充分考量普通群众因亲情误入违法的特殊背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刑事辩护平衡惩戒与教化、兼顾法理与人情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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