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完整案发经过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本案被告人程某东,系张家口沽源县本地村民,长期以零散务工、打零工维持家庭生计,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同案主犯任某全长期关注当地砂石建材市场,发现本地建筑用石英砂销路稳定、利润可观,但办理完整采矿许可手续流程长、成本高,便萌生无证采砂对外售卖牟利的想法。2019 年 10 月,任某全主动邀约闫某、程某东合伙采砂,三人约定共同出资租赁钩机、翻斗车等开采运输设备,在沽源县乡村一处未取得自然资源局采矿许可证的地块开挖天然石英砂。
在整个采砂合伙团队中,任某全是项目发起人与实际管控人:矿区选址、设备租赁、砂石对外销售、货款回收、利润分配全部由其一人决定;闫某主要负责现场机械调度、联系货车运输砂石;程某东仅受二人邀约到场,日常负责现场简单看守、装卸辅助工作,不参与投资决策、不掌握销售渠道、不单独收取砂石售卖货款,最终分得的收益远低于另外两名同案人员。
采砂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后,当地群众发现该片土地被大面积开挖,植被、耕地表层遭到破坏,向沽源县自然资源和公安部门联合举报。公安机关联合自然资源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查封砂堆,固定现场照片、开挖痕迹、运输车辆记录,同时扣押尚未售出的全部石英砂。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盗采砂石开展勘测与价格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开采天然建筑用石英砂共计 5174.9 立方米,市场总价值 362243 元,已达到非法采矿罪 “情节严重” 的刑事立案标准。
2019 年 12 月 27 日,程某东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31 日公安机关考虑其初犯、参与程度较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为涉案金额较大,社会破坏后果明显,于 2020 年 3 月 21 日对程某东批准逮捕。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检察院起诉书一致指控:程某东伙同他人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矿产品价值超 30 万元,属于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在起诉材料中未细致区分三人分工差异,将三名被告人同等看待,未明确划分主从犯,量刑建议参照全部涉案金额标准给出,刑期偏重。
程某东家属得知案件关键信息后十分焦虑:非法采矿涉案金额 36 万余元,若无有效辩护,基准刑期普遍在三年上下,一旦判处实刑,家中失去主要劳动力,农田、老人照料全部无人负责。家属多方打听张家口擅长自然资源类刑事犯罪的律师,最终委托河北辉尚律师事务所主任牛亚雄律师全程担任程某东一审辩护人。
二、全面阅卷、多次会见,挖掘案件三大核心辩护突破口
牛亚雄律师接受委托后,按照自然资源类刑事案件标准化办案流程,同步推进阅卷取证、看守所会见两项核心工作,逐一梳理全案证据矛盾与从轻情节。
(一)完整阅卷,逐项核查卷宗证据瑕疵
本案卷宗材料包含现场勘验笔录、砂堆体积测量图纸、矿产资源价值鉴定报告、自然资源局无证开采认定函、三名被告人讯问笔录、运输司机证人证言、砂石销售流水、现场查封照片等十余类证据。牛律师逐页标记、分类整理,从中发现两处足以动摇定罪量刑基础的重大证据瑕疵,同时厘清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差异:
涉案砂堆测量、鉴定程序存在明显违法、存疑之处
第一,现场勘验时未区分历史遗留砂料与本次三人盗采石英砂,涉案地块早年存在村民零星取土、小型施工遗留砂石,鉴定机构将地块内全部砂堆统一计入程某东三人开采总量,未做剥离区分,直接导致开采体积、涉案价值虚高;第二,价格鉴定优先适用市场最高价核算,未调取三人实际砂石销售转账记录,违背非法采矿案件价值认定规则 —— 司法解释明确,有真实销赃数额的应当以实际售卖金额认定涉案价值,无销赃记录才可采用市场评估价,本案直接跳过销赃数额核查,鉴定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定标准;第三,鉴定机构现场勘测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到场,勘验笔录缺少全程同步录像、见证人完整签字,取证程序存在瑕疵,鉴定结论客观性存疑。
程某东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绝非本案主犯
全部讯问笔录、运输司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犯意由任某全主动提起,开采地点、机械设备、销售渠道、资金分配均由任某全全权掌控;闫某负责现场机械调度;程某东只是临时参与,无出资、无决策、无销售行为,仅提供简单现场劳务,分得利润极少,全程处于被动跟随状态,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未区分主从犯,属于对共同犯罪地位认定不清。
法律定性层面存在可辩驳空间
普通群众认知中,村边浅层砂土多用于本地乡村道路铺垫、农田改造,并非工业矿产,程某东文化水平有限,并不清楚浅层石英砂属于法律意义上受严格管控的矿产资源,主观上对行为刑事违法性认知不足,主观恶性远低于专门以采砂牟利、长期从事矿产开采的人员。
(二)多次看守所会见,核实案情并开展释法明理
牛亚雄律师先后三次前往沽源县看守所会见程某东,完整核对采砂全过程分工、收益分配、自身认知情况,同时向其详细讲解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矿产价值认定规则、主从犯量刑区别、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程某东如实陈述全部事实,主动承认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存在违法行为,深刻认识到无证采砂破坏土地资源的危害,明确表示愿意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全部调查工作,主动退缴个人全部违法所得,恳请法院从轻处理。
结合卷宗证据与当事人供述,牛亚雄律师确立分层辩护方案:第一层为证据辩护,针对砂堆鉴定程序、价值计算规则提出质证意见,降低指控涉案金额对量刑的影响;第二层为主从犯定性辩护,明确论证程某东属于次要从犯,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第三层为量刑情理辩护,结合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家庭劳动力缺失等多重酌定从轻情节,同步与检法沟通同案同判、适度宽缓处置。
三、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沟通调整量刑思路
阅卷会见工作完成后,牛亚雄律师撰写数千字《关于程某东涉嫌非法采矿罪从轻处罚的法律意见书》,主动前往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逐条出示卷宗证据支撑辩护观点,核心沟通内容分为四大板块:
(一)涉案矿产价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能直接完整采信
律师援引非法采矿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自然资源领域勘验取证规范,指出本次鉴定存在三重硬伤:一是未剥离地块历史遗留砂石,开采总量虚增;二是弃用真实销售流水,直接采用市场高价评估,价值认定标准适用错误;三是现场勘测取证流程不规范,缺少完整影像记录与合规见证人。请求检察机关对鉴定金额予以审慎核减,不能直接以 362243 元全额作为量刑依据。
(二)严格区分共同犯罪层级,程某东系次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结合三名被告人笔录、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划分主犯、次要参与者界限:任某全为唯一主犯,闫某为次要实行者,程某东仅提供劳务辅助,未参与任何核心牟利环节,获利微薄。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恳请检察机关在出具量刑建议时单独区分程某东的罪责,与主犯拉开量刑差距。
(三)程某东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条件
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本次违法完全是法律知识匮乏导致;
到案后全程坦白,如实供述全部采砂细节,无隐瞒、串供、毁灭证据行为;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家属第一时间筹措资金全额退缴个人违法所得,降低案件社会危害;
家中老人、农田无人照料,系家庭唯一劳动力,重刑判决将衍生新的生活困难,司法裁判应当兼顾法理与情理。
(四)沟通同案同判原则,争取均衡量刑
律师向检察官提交张家口地区同类非法采矿生效判例,证明仅提供劳务、不参与经营决策的辅助人员,普遍适用大幅从轻量刑,请求公诉机关平衡三名被告人刑期,避免不分作用轻重统一从重处罚。
经过两轮当面沟通、补充书面材料,承办检察官充分采纳律师核心辩护观点,调整原有偏重量刑思路,出具大幅下调后的量刑建议,认可程某东从犯地位,同时将鉴定金额瑕疵纳入量刑考量。
四、一审庭审质证与完整辩护,巩固全部从轻意见
案件移送沽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牛亚雄律师提前制作庭审质证提纲、完整辩护词,庭审环节分质证、法庭辩论两大阶段充分发表意见。
(一)质证环节直击鉴定证据瑕疵
针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矿产价值鉴定报告,牛律师逐一提出质证异议:现场砂堆混杂历史遗留砂石,测量总量不准确;未调取砂石真实销售记录,直接采用市场最高价核算价值违反司法解释;勘验人员单人到场、缺少同步录像,取证程序不规范,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全部涉案金额的唯一依据,请求合议庭对涉案价值酌情核减。同时结合全部笔录证据,当庭区分三名被告人分工,清晰论证程某东仅为辅助参与者。
(二)法庭辩论分层发表系统性辩护意见
第一,事实与证据层面:鉴定结论存在多重程序、计算瑕疵,指控 36 万余元全额涉案价值证据不完整,不能全部采信;程某东无投资、无经营、无销售行为,仅提供简单劳务,属于典型从犯。
第二,法律适用层面:结合《刑法》非法采矿罪、共同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相关规定,论证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多重法定从宽情节叠加,应当对程某东减轻处罚。
第三,政策与情理层面:援引少捕慎诉慎押、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说明程某东主观认知不足、社会危害性有限,家中存在现实照料困难,建议法院适用轻缓刑罚,兼顾法律惩戒与教育改造作用。
庭审结束后,牛亚雄律师向承办法官提交补充辩护材料,附上同类案件裁判文书,再次沟通同案均衡量刑、鉴定金额瑕疵对刑期的影响,持续强化辩护观点说服力。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辩护成效
沽源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结合全部卷宗证据、庭审质证意见、律师完整辩护观点,经综合评议后作出一审判决:
认可程某东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充分采纳律师质证意见,对涉案石英砂价值结合鉴定瑕疵、历史遗留砂石因素酌情核减,降低案件整体情节评价;
明确认定程某东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适用减轻处罚规则,与主犯任某全拉开显著刑期差距;
综合考量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家庭特殊困难等全部从轻情节,对程某东作出大幅轻缓判决。
对比同案主犯的刑期,程某东量刑降幅明显,在涉案砂石价值超 30 万元、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的同类本地案件中,属于从轻幅度极大的判决结果,有效避免当事人长期羁押,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处罚对其个人、家庭的冲击。
六、本案办案总结与自然资源类刑案辩护实务启示
本案是张家口地区典型的村民参与无证采砂非法采矿案件,完整展现了牛亚雄律师 “证据拆解 + 主从犯区分 + 量刑沟通” 一体化辩护模式的专业价值,也总结出非法采矿类刑事案件四大核心辩护要点:
第一,矿产价值鉴定报告是此类案件辩护生命线,必须全面核查勘测程序、计量标准、价格核算依据。只要存在未剥离历史矿料、跳过实际销赃数额、勘验流程不合规等瑕疵,均可作为核心质证突破口,从根源降低量刑基数。
第二,多人合伙非法采矿案件,精准划分主从犯是拉开刑期差距的关键。辩护人需要完整梳理投资、选址、销售、资金分配等核心行为,区分组织者、经营者与单纯劳务辅助人员,争取从犯法定减轻情节。
第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必须同步落地。对于证据基础扎实、无法做无罪辩护的非法采矿案件,引导当事人真诚悔罪、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是抵消涉案金额从重情节、争取轻判最有效的路径。
第四,审查起诉阶段提前与检察官沟通至关重要。自然资源类案件涉案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在起诉阶段沟通核减涉案价值、区分主从犯,更容易争取到宽松量刑建议,大幅降低庭审阶段扭转裁判思路的难度。
本案中,牛亚雄律师通过细致阅卷锁定证据漏洞、多次会见夯实从轻事实、检法多轮专业沟通、庭审完整质证辩论全流程精细化辩护,在涉案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利前提下,成功为当事人实现大幅从轻处罚,既依法惩治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又兼顾被告人主观过错程度与家庭现实困境,实现法理、情理、政策三者统一,充分发挥刑事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证据审查、平衡量刑尺度的核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