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览
当事人: 赵某某,某供应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涉嫌罪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办案机关: 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
案件结果: 终止侦查、撤案
辩护律师: 牛亚雄律师
关键节点: 刑事拘留 → 取保候审(捕前成功取保)→ 终止侦查(撤案)
一、案件起因:一场精心设计的融资骗局
赵某某系某供应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寻求融资。通过合作伙伴杜文颖介绍,赵某某接触到了一家名为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方。经过前期多次沟通交流,该公司承诺向赵某某公司投资一亿一千万元,并指示赵某某办理花旗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投资款。
然而,当赵某某按约定赴深圳签约时,对方以各种理由一再延迟见面。因临时有其他事务需要处理,赵某某无法继续等待。在账户尚为空账户、未接收任何资金的情况下,赵某某基于前期接触建立的信任以及对合作伙伴杜某某的信赖,将U盾交予杜某某转交该公司。此后不久,杜某某告知赵某某该公司已联系不上,赵某某才意识到被骗,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联系银行冻结账户。
但令人意外的是,被骗的赵某某反而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二、辩护策略:紧扣“主观明知”,构建无罪辩护体系
接受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会见了赵某某,全面了解案情。经分析研判,笔者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是帮信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本案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围绕这一核心,笔者制定了“三步走”的辩护策略:
第一步:捕前紧急申请取保候审,阻止羁押延续
在侦查机关尚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黄金窗口期,笔者迅速向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提交了内容详实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书的论证逻辑围绕三个核心要点展开:
其一,赵某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关于主观明知认定的最新标准,从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交易过程、获利情况、事后表现等多个维度,论证赵某某的行为与“明知”的行为人存在本质区别。
其二,赵某某系被诈骗分子欺骗利用的被害人。 强调其交付U盾系基于正常商业信任,事后第一时间主动报案,与犯罪帮助者的行为模式截然相反。
其三,赵某某无社会危险性。 其系初犯、偶犯,具有稳定的社会关系和固定住所,且系企业主要经营人员,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侦查机关经审查,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在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之前,依法对赵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这一步的成功,不仅让当事人重获自由,也为后续的实体辩护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和空间。
第二步:申请调取关键证据,夯实无罪事实基础
取保候审后,笔者意识到,赵某某被扣押的手机中含有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完整反映其与案涉公司及中间人杜某某的沟通全过程。这些电子数据是证明赵某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的最直接、最客观的证据。
笔者随即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赵某某手机中与本案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明确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侦查机关负有全面收集有罪、无罪证据的法定职责,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明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依法应当调取并纳入案卷材料。
第三步: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推动案件实质性化解
在做好证据铺垫的基础上,笔者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系统的《关于赵海涛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从以下五个层面展开全面论证:
第一,法律适用层面。 严格对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两高一部”《意见》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逐一论证赵某某在认知能力、职业身份、行为方式、获利情况、事后表现等方面均不符合“明知”的法定要件。
第二,证据分析层面。 指出全案证据无法形成认定赵某某具有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完整、排他性证据链条,强调在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
第三,政策适用层面。 援引“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论证赵某某作为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类案参考层面。 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对于与本案核心事实高度契合的“被欺诈出借账户”型企业经营者,检察机关已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本案处理提供权威参考。
第五,刑法基本原则层面。 强调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指出仅凭涉案账户客观上存在资金流水即认定犯罪,有违刑法基本原则,属于客观归罪。
三、案件结果:终止侦查,撤案
经过持续、深入、多层次的辩护工作,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最终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赵某某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决定撤案。
至此,赵某某从被刑事拘留到取保候审,再到最终撤案,彻底洗脱嫌疑,恢复了清白之身。
四、办案心得
回顾本案的办理过程,笔者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帮信罪辩护的核心在于“主观明知”
帮信罪案件数量近年持续高企,但并非所有涉“两卡”人员都构成犯罪。主观“明知”是帮信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辩护的核心突破口。辩护律师应当深入把握“两高一部”《意见》关于主观明知的最新认定标准,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行为方式、获利情况、事后表现等多个维度全面分析,坚决反对客观归罪。
(二)捕前辩护窗口期不可错失
本案中,笔者在侦查机关尚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之前,及时提交了内容详实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说服侦查机关在捕前阶段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捕前阶段的辩护,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权益,更为后续实体辩护创造了有利条件。辩护律师应当高度重视这一黄金窗口期,尽早介入、主动作为。
(三)证据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重
本案中,笔者不仅从实体法律适用层面论证赵某某不构成犯罪,还通过申请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积极推动证据层面的辩护。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发现、固定、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为无罪辩护奠定坚实的证据根基。
(四)政策与类案是重要的说服工具
在论证过程中,笔者充分援引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增强了辩护意见的说服力。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政策和权威类案对于办案机关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意义,辩护律师应当善于运用这些说服工具。
结语
从被刑事拘留到最终撤案,赵某某案的成功办理,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法律公正的践行。在帮信罪案件高发、客观归罪风险依然存在的当下,辩护律师更应当坚守专业立场,精准把握法律标准,以扎实的法律论证和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公正的处理结果。
每一个被错误追诉的当事人背后,都需要一位愿意为真相和公正据理力争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