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离婚协议|无偿转让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民法典第538条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王某(化名)、李某(化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由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受理。
经查,王某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20年9月及2021年1月向张某借款共计120万元,约定月利率2%。截至2024年1月1日,双方确认王某尚欠本金1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1.15%)。2024年5月8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应分期偿还上述债务。
然而,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5年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理由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过程中,张某发现:王某与其配偶李某已于2023年9月4日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
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产(分别位于闽侯县三盛托斯卡纳小区、福州市仓山区金海岸天骄苑)及一辆汽车(车牌号:闽A-H995H)全部归李某所有;
王某承担其中一套房产的剩余贷款;
王某另需向李某支付50万元经济帮助款及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财产转移行为发生在张某债权成立之后、诉讼前,且王某名下已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
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
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车辆归属的条款;
撤销关于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约定;
判令两被告承担律师费2万元及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债务人在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主要财产无偿转移给配偶,是否构成可撤销的“无偿处分财产”行为?
被告李某辩称:
财产分割系因王某婚内存在重大过错(多次出轨),其作为无过错方依法应获倾斜保护;
离婚时张某的债权尚未经法院确认,不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其中一套房产(三盛托斯卡纳)离婚后已由王某出售,并用于偿还张某20万元;
目前仅保留自住房及代步车,且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生活负担沉重。
被告王某亦表示财产分割合理,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三、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满足
张某对王某的债权形成于2020–2021年,早于2023年9月的离婚协议。王某在明知负有大额债务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绝大部分(两套房产+车辆)无偿分配给李某,自身仅承担部分债务,导致责任财产显著减少,客观上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符合《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可被撤销
虽然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属性,但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属于财产性民事法律行为,若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仍可适用合同编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李某所称“照顾女方、子女及过错补偿”等因素,属于内部析产考量,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不予撤销
因该两项共计100万元的款项尚未实际支付,也无证据证明已造成财产减损,故对张某该项撤销请求不予支持。律师费属于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540条及司法解释,张某支出的2万元律师费系行使撤销权的合理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王某负担。
四、判决结果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
撤销王某与李某于2023年9月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两套房产及车辆归李某所有的全部约定;
王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张某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王某承担。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法院精准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规制“假离婚、真逃债”行为的典型案例。裁判明确:
债务人不得借离婚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
即使财产分割基于婚姻过错或抚养需要,若客观上损害债权人利益,仍可被撤销;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合理律师费)应由债务人承担。
该案有力维护了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警示公众:离婚不是逃避债务的“避风港”,任何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否定评价。
注:本案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均已做匿名化处理,不影响事实陈述与法律适用。
陈克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