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克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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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多次催款无果,看律师通过法律如何做

发布者:陈克棱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6日 15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某与被告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余某立即支付原告黄某货款10147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1478.9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余某因经营养殖需要自2015年起多次向黄某购买玉米、豆粕等饲料。在购销过程中,余某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至2018年7月29日,余某结欠货款151478.9元。2018年7月29日,余某向黄某出具借条对欠款151478.9元予以确认,余某承诺从出具借条之日起按月利率1.5%向黄某支付利息。2018年9月22日,在黄某催讨下,余某付款50000元,余款101478.9元拖欠不还。2020年6月,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支付欠款,诉讼期间余某与黄某达成还款协议后黄某撤诉,但是余某违背承诺拒绝还款。黄某认为,余某欠黄某货款未还事实清楚,余某违背承诺,对欠款负有履行偿还货款及承担违约金的义务。为维护黄某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余某未作答辩。

黄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一欠款对账函,证明余某结欠黄某货款151478.9元;证据二还款协议,证明余某违背协议,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101478元,余某应从2018年7月29日起以1014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黄某支付利息;补充提交证据三欠条一张,证明2019年9月25日,被告余某出具欠条确认结欠黄某货款101478元。

余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黄某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余某自2015年起向黄某购买玉米、豆粕等饲料,双方于2018年7月29日对货款进行结算,余某在欠款对账函上签字确认结欠黄某货款151478.90元。2019年9月25日,余某向黄某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截至2019年9月25日止,尚欠黄某货款101478元未还。2020年7月13日,余某与黄某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一、余某欠黄某货款101478元,自2020年7月起每月18日前支付黄某4000元,直至上述101478元货款全部付清为止;二、若余某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如期足额付款,则应以本金101478元为基数,利率按每月1.5%,自2018年7月29日起到款还清之日止计付利息。余某结欠黄某货款101478元及相应利息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余某因养殖需要向黄某购买玉米、豆粕等饲料,结欠黄某货款101478元至今未予偿还,事实清楚。余某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偿还货款,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现黄某要求余某偿还货款101478元及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还款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余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某货款10147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1478.9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1元,减半收取计1560.5元,由被告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克棱律师,热线电话:13194038866。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有在基层法院跟随资深法官办案经历,从业以来线上、线下帮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宁德
  • 执业单位:福建知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920********0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