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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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杨尚春律师|时间:2021年01月31日|分类:劳动纠纷 |765人看过

案情简介

甲于2013年12月11日入职乙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销售乙公司生产的产品,双方签有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甲在入职时应乙公司的要求签订了《业绩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载明甲每年应完成目标销售额200万元,若连续两年未完成业绩目标,乙公司有权将甲辞退。2014年度,甲完成销售业绩165万元;2015年度,甲完成销售业绩180万元。后乙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甲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因甲连续两年未完成销售业绩考核目标,所以将于4月30日与甲解除劳动合同。甲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机构作出裁决驳回了甲的仲裁请求,甲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起诉。

法理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乙公司能否以甲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文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经过业绩考核,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2.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过培训或者调岗,其仍不能胜任工作;3.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本案中,乙公司以甲连续两年未完成业绩考核目标为由主张甲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并以此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乙公司应就其满足上面所说的条件进行举证。但是,乙公司并未对甲进行培训,也未对甲调岗,而是直接与甲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甲支付赔偿金。

来源《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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