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例:马某是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8月28日期间在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专员,某科技公司按月支付报酬,在此期间该公司未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马某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向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结果最终驳回了马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持续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特征的法律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具备的要件之一为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马某在某科技公司处工作期间为全日制本科在读大学生,其学籍管理和档案管理关系均在高校,其主业应当是学习,故基于其在校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其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主体,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马某无法与某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与工作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并非在校大学生一定不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江西省的规定:全日制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参加教学实习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第4条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在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以就业为目的工作的,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