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尚春律师

  • 执业资质:1360120**********

  • 执业机构:江西途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发布者:杨尚春律师|时间:2021年01月31日|分类:劳动纠纷 |512人看过

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法定变更意定变更,法定的变更主要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的调整岗位等情形,意定变更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文主要设定了劳动合同意定变更的要件,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国家干预色彩浓厚,为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律对法定变更的要求非常严格,仅规定了极少的法定变更情形。对于意定变更,法律没有必要过分干涉,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那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呢?

江西省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牵涉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及劳动权益的平衡。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2)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

(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主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合法,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个月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