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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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杨尚春律师|时间:2021年01月31日|分类:劳动纠纷 |744人看过

案情简介

乙公司是跨国公司,甲于2009612日入职乙公司中国分公司,担任A产品研发部的工程师,双方连续两次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甲的工作岗位为研发岗。甲正常工作至20131111日,乙公司向甲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A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不佳,公司准备进行战略性调整,将对A产品研发部进行裁撤,部分工作人员将并入B产品研发部,部分人员将解除劳动合同因甲的专业方向与B产品的研发路径有较大出入,所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将于1211日与甲解除劳动合同。甲不同意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机构作出裁决驳回了甲的仲裁请求,甲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起诉。

法理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乙公司能否与甲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1.出现了导致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事由;2.变化发生后,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事项进行过协商,如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等;4.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本案中,乙公司下属的组织机构虽进行裁撤,但公司未与甲就变更岗位进行过协商,而是直接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作为解除理由,这种解除行为缺乏依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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