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学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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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东莞市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祝学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12人看过 举报

2020-06-12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案涉商品的销售也通过网络进行,故适用前述司法解释。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审原告住所地法院位于东莞市XX,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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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7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刑事辩护、著作权、商标、经济犯罪
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
1441920********74 知识产权、刑事辩护、著作权、商标、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