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案涉商品的销售也通过网络进行,故适用前述司法解释。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审原告住所地法院位于东莞市XX,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祝学贞律师
发布者:祝学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案涉商品的销售也通过网络进行,故适用前述司法解释。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审原告住所地法院位于东莞市XX,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