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工程款“背对背”条款是指:建设工程转包、分包、挂靠等合同中约定“待发包人支付总承包人工程款后,总承包人再按合同约定比例向转包、分包的承包人或挂靠人支付款项,当发包人延迟付款,总包无需支付款项”的条款,本质上属于总承包人与分包人、转包人或挂靠人共担风险,减轻总包的付款压力。作为分包方的我们该如何维权?我们从下文的案例解答这个问题。
案例简介:2015年10月分包人唐山某装饰公司与总承包人河北某建设集团签署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项目内容、工程价款、验收标准等内容,并明确约定:待收到甲方付款后,总包向分包人按比例支付工程款。唐山某装饰公司依据分包合同进场施工并圆满完成施工任务,2015年11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分包人曾多次向总包索要剩余工程款,然总包以甲方未拨款为由拒付工程款,故而成诉。
律师释法: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总承包人称至今未收到甲方的工程款,涉案工程款尚未达到付款节点进行抗辩。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笔者在合同履行情况、该条款效力、相关证据等方面进行充分阐述,经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最终人民法院认为总承包人在工程投入使用后8年仍以此为借口拒付工程款对分包人有失公平,支持了我方诉请。
本案合同中的约定属于典型的背对背条款,业内学者认为该条款性质分为三种:附条件条款、附期限条款以及既非附条件也非附期限条款,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既非附条件也非附期限条款,认为该条款仅是总包与分包人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总包为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该条款的效力在业内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分包方要工程款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以涉诉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如:涉诉项目是否投入使用?总包与分包的合作关系是否持续(如中途解约)?拖延付款是否超出合理期限?都将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走向。
律师建议:在与总承包人的合作关系中,分包人、转包人或挂靠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对总承包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无法拒绝。即便这样,为后期尽快的回收工程款,笔者建议:一是在合同中对最终付款约定一个合理期限(如:不得超过3年);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集项目验收、交接及甲方付款相关信息;三是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积极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问题。实践中建设工程项目多样复杂,建议企业应让法律专业人士陪跑,力争避免隐患或将纠纷解决在萌芽期。